注意事項
5.(新增)
109學年(含)以前入學之學生修習「歷史與記憶」,得採計為「文化創意產業學程」選修學分。
6.(修改)
109學年起修習文化創意產業學程實習課程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自本學程課程修畢且取得至少12學分。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