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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服役之年限是否包含在休學最多三年期限內?

A:詳見學則第26條

學生休學一次可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不得於學期中復學。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學生因應徵召服兵役、懷孕、生產或為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休學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且不計入休學期限內;
休學累計二年期滿,需再申請休學者,得酌予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學生休學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者,應檢具證明,報請校長核定之。
 

【申請方式】

將『服兵役』之證明影本交至註冊組各系所負責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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