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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身心障礙的學生是否有較長的修業年限?

A:

請見學則 第46條、第66條。

第四十六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學系、學位學程修業年限四年。

在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

修讀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修讀第二主修、副修及專業選修學程之學生,其相關修課規定依本校學程實施辦法辦理,該辦法另訂之。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政府相關單位鑑定為身心障礙者之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要,持相關證明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延長期限依所申請理由實際需要年限另核定之。

第六十六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各系、所、學位學程博士班修業以二至七年為限,碩士班修業以一至四年為限,但在職研究生,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

應修學分總數,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

研究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政府相關單位鑑定為身心障礙者,及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要,持相關證明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者比照第四十六條辦理

【申請方式】

將『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交至註冊組各系所負責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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