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
設置要點
109年11月24日109學年度第3次課程組會議與12月02日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10年4月21日 109學年度第2次院課程會議修正後通過
110年6月11日109學年度第2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備查
第一條 |
為推展與督導學生校外實習之業務,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國立東華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及「國立東華大學專業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設置「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組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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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評估實習成效並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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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本系課程委員會委員及實習訪視教師為當然委員。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1至2人(校外委員至少一人)為諮詢委員,由本委員會推薦,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惟以通訊方式進行時,校外委員僅得支領審查費。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得併入本系課程委員會或系務會議辦理),必要時得由召集人視情形加開會議;會議之舉行得邀請學生代表1~2名列席提供意見。 |
第六條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送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